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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民国防教育月 | 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保障

    发布时间:2024-09-30 14:49:05  

    开栏语



    国防,即国家的防务,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恐怖袭击等,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不仅仅是武装力量的国防,而是全民的国防。

    国防是关乎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荣辱兴衰的根本大计。对全民开展系统的国防教育,是党中央关于推进强军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提高全民国防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国家安全的切实需要,是培养国防人才的有力保障。

    国防教育具有很强的综合育人功能,特别是在增强忧患意识、培养全球视野、激发爱国热情、增强社会责任感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教育难以比拟的。文山州作为祖国西南边陲重地,在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承担着强边固防的重要使命,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每年9月是“全民国防教育月”(9月第三个星期六是全民国防教育日),从9月1日起,文山发布系列平台开设“全民国防教育月”专栏,介绍我国国防建设的有关情况。今天推出:《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保障》。

    《爱国主义教育法》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保障作出了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国家支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

    国家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在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表彰、展览、展演时突出爱国主义导向。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版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优秀课外读物,鼓励和支持开发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面向青少年和儿童的动漫、音视频产品等。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教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及时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州委国防教育办)

    (编辑:唐雪娇 排版:向传帅 责编:侯佑琴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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