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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民国防教育月丨公民的国防义务

    发布时间:2024-09-13 09:14:52  

    开栏语:



    国防,即国家的防务,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恐怖袭击等,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不仅仅是武装力量的国防,而是全民的国防。

    国防是关乎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荣辱兴衰的根本大计。对全民开展系统的国防教育,是党中央关于推进强军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提高全民国防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国家安全的切实需要,是培养国防人才的有力保障。

    国防教育具有很强的综合育人功能,特别是在增强忧患意识、培养全球视野、激发爱国热情、增强社会责任感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教育难以比拟的。文山州作为祖国西南边陲重地,在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承担着强边固防的重要使命,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每年9月是“全民国防教育月”(9月第三个星期六是全民国防教育日),从9月1日起,文山发布系列平台开设“全民国防教育月”专栏,介绍我国国防建设的有关情况。今天推出:《公民的国防义务》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公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征集对象:以普通本科、高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其他年满18周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也是征兵对象。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免兵役。《兵役法》规定,对于存在严重生理缺陷或严重残疾的,不能执行军事活动的公民,可以免服兵役;另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2.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4.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5.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来源:州委国防教育办)

    (编辑:刘虹 排版:陆军 责编: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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