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自古以来,有国就有防。国防不仅仅是军队和武装部门的事,而是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的国防。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公民的国防权利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国防的主体,关心国防事业,为国防建设出谋划策是公民的权利。 2.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防法》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获得补偿的权利。《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4.公民服役产生的权利和待遇。《国防法》规定,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时,不仅本人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其家属也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待遇。 (1)褒扬抚恤。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金。革命残疾军人继续在部队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参加国家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因战致残、因公致残的不同标准,由部队或地方人民政府发给残疾抚恤金。对残疾军人生活方面的特殊需要,要按规定抚恤。 (2)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疾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在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包括在和群众同等条件下,在参军、入学的录取、助学金的取得、职工的录用、社会救济款的领取等方面的优先权;医疗、入学等费用和义务工等劳务的减免;生产、生活的妥善安置;精神上的慰问和关怀;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现役军人随军的配偶,驻地政府的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随军的子女需要在中小学上学的,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入学;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或接到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时,应组织人民群众给其家属贺喜;在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民群众慰问军属。 (3)安置。《国防法》规定:“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妥善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休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来源:州委国防教育办)
(编辑:刘虹 排版:陆军 责编: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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