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行为。国防动员是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国防建设、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
国防动员的分类
按领域,分为武装力量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动员和信息动员等。
1.武装力量动员。武装力量动员是国防动员的主体和核心,通常指国家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将武装力量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进行的活动。主要包括常备军动员和后备力量动员,也就是现役部队动员、预备役部队动员及民兵动员等。
2.政治动员。政治动员在国防动员中占据首要地位,直接影响到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的进程和结局。主要内容是实施有效的宣传、教育、组织工作和外交活动动员。目的是为了统一军民思想,凝聚国内社会政治力量,争取国际同情和支持,激发军民的战斗意志。
3.经济动员。经济动员是赢得战争及其他安全威胁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主要将国民经济体制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应急时)状态,涉及工业、农业、商业贸易、财政金融、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动员实施。
4.人民防空动员。人民防空在战时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一面盾牌。人民防空动员的主要任务是组扩建人防专业队伍,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组织民众疏散掩蔽,配合防空作战,对重要目标进行防护,消除空袭后果。
5.交通动员。交通动员在战争或应对其他安全威胁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交通动员的主要任务是为动员输送、军队机动、物资供应、居民疏散、工厂和机关的转移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按运输方式通常包括铁路运输动员、公路运输动员、水路运输动员、航空运输动员和管道运输动员等。
6.信息动员。信息动员主要体现在以获取对方情报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侦察动员和以提高通信能力为主要目的的邮电通信动员。为确保信息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按照平战结合、军民融合的原则,发展军民两用信息技术,建设用于信息防护的工程设施,开展新型设备器材储备,加强对电磁频谱资源的管理。
此外,国防动员还有以下分类:
按资源,分为人力动员、物力动员和财力动员。
按规模,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按时机,分为战前动员和开战后动员。
按阶段,分为战争初期动员、战争中期动员和战争后期动员。
按方式,分为秘密动员和公开动员等。
国防动员的基本做法
1.建立健全动员组织体系。普遍建立由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动员决策,由行政机关领导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协助配合的动员组织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动员的组织工作制度,形成职权明确、联系顺畅、运转灵活、反应迅速的组织机制。
2.明确动员的政策思想。通过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明确动员在军事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明确国家或政治集团关于动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在动员活动中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的政策依据等,以此作为组织开展动员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行动指南。
3.进行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人力、物力等一切可用于战争的资源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掌握各类资源的现存状态、发展趋势和军事价值等情况,为规划、计划动员准备与实施提供基本依据。
4.筹划制定动员计划。在对所拥有的战争动员潜力进行统计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军事战略和战争准备的需要,制定动员计划,详细筹划在动员实施时所要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据此进行动员准备及动员能力建设。
5.加强动员的各项基础建设。根据动员计划,适度进行动员的各项基础建设,合理确定动员基础建设的规模、布局和水平以及所应具备的动员能力。
6.组织开展战争动员演练。根据战争动员计划和动员基础建设情况,组织开展动员组织指挥、预备役征召、军工生产动员、交通运输动员和物资征用演练等不同内容和不同形式的动员演练,借以发现动员准备以及动员计划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组织机构、政策制度和计划预案,锻炼提高动员能力。
7.加强民众的国防观念教育。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计划地开展以国家安全形势、国防政策制度、国防责任和义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国防教育,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和支持、参与国防活动的积极性。
国防动员的组织实施
动员依据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的动员令和动员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在动员实施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非常措施,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的同时,将战争潜力转化为战争实力。
1.适时作出关于动员实施的决定。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作出动员实施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宣布进行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启动动员计划和预案。
2.强化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和政策制度。主要包括: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整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动员职权,充实动员的组织力量,改变关于重大动员问题的决策和议事程序,实行战时动员政策和制度,调整对内、对外政策等。
3.迅速进行武装力量动员。主要包括:停止现役军人休假和退役,征召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服现役,将预备役部队转服现役,扩编现役部队,动员民兵参战支前等。
4.组织开展战时宣传教育。包括加强官方的战争宣传,组织开展社会宣传,通过各种文艺形式对民众进行战争教育,争取国际舆论的支持等。
5.强化军事经济活动。包括启用应急储备金,增加军事拨款,发行战争公债,加速新式武器装备的研制和生产,动员民用企业转产军品,对军品生产所需的劳动力和原材料实行优先分配,征用民用资源,加大战略物资的进口等。
6.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统一管理。包括控制商品流通,对重要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将交通、通信系统纳入战时轨道,冻结银行存款,限制外汇交易,加强物价管理等。
7.组织民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将人口和物资疏散到安全地区,加强对重要目标的警卫和伪装,对重要机关和工矿企业进行转移、搬迁,组织民众防空袭等。
8.及时消除战争灾害。包括对遭到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抢建,对伤病人员进行及时救治,对难民进行妥善安置等。
9.组织民众担负战时勤务包括组织民众随军担负勤务保障,动员民众就地参加军事工程建设等。
10.对社会生活采取多种非常措施。包括对某些地区、部门和行业实施管制,在部分地区实行戒严、宵禁,对主要生活日用品实行统一调配,发动民众开展节约活动,限制人口流动,限制或禁止营业性娱乐活动等。
国防动员的复员
国防动员的复员,是指在战争结束或即将结束时,国家武装力量和一切经济、政治、文化等部门有组织地从战时状态恢复到平时状态所进行的活动。科学地组织实施复员,对于最大限度地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战争负担,使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正确处理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各方面履行动员义务的积极性,加强动员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在国防动员中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国防动员法》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规定。
1.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2.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做了规定。
3.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做了规定。
4.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做了规定。
5.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
(来源:州委国防教育办)
(编辑:刘虹 排版:陆军 责编:关韦伟 终审:关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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