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以来,《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进行广泛意见征集,截至6月10日,共征集到意见建议39条,州文明办、州司法局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对意见建议一一进行回复。 今天起,将把征集到的意见及回复内容分期推出。 手机号为135*****668 180*****008的网友建议: 加强宠物饲养管理,外出必须系绳,不允许宠物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回复: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已采纳,内容为“禁止携犬只到户外活动未拴束犬绳(链)或者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手机号为135*****942的网友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从小做起从我做起,养成文明习惯。 回复: 《条例》第三十条已采纳,内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提高师生文明素养。” 手机号为177*****697的网友建议: 1.禁止在上班、上学、午休等时间节点,跳广场舞、大声喧哗;2.禁止餐饮浪费;3.禁止占道经营,占道停车。 回复: 1.《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已采纳,内容为“开展室外娱乐、健身等文体活动,合理选择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避免影响他人;”“不在餐厅、烧烤摊等公共场所划拳或者大声喧哗;”“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商业促销等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2.《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已采纳,内容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配备公勺公筷,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打包服务。” 3.《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对占道经营的意见已采纳,内容为“(一)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二)禁止公共场所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占用经营场所门店外区域或街面摆放物品、设摊经营。”第四十二条对占道停车的意见已采纳,内容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者占用、埋压、遮挡、圈占、挪用公共消防设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停车辆进行强制拖拽,拖拽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我是人大代表”微信公众号)
(编辑:徐珺 排版:李法楠 审核:李云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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