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意见征求稿)第十八条列出8种禁止影响公共安全行为,您怎么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行为: (一)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高空抛物); (二)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三)在公共场所私拉电线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四)擅自设置地桩、安装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妨碍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五)损毁、移动、占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六)占用、堵塞、封闭居民小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出入通道; (七)占用、埋压、遮挡、圈占、挪用公共消防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公共安全行为。 您看到的影响公共安全行为还有哪些?请扫描二维码提交意见建议。同时,也可以在平台留言,让我们一起来讨论! 相关链接: (来源:“我是人大代表”微信公众号) (编辑:唐雪娇 排版:张振飞 审核:李云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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