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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山州推荐参评全国、省级文明单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7 09:49:15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推荐参评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公平公正地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参评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提升全州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根据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名额

    根据省文明办分配我州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含文明校园,下同)的参评名额,分别从我州符合条件的省级文明单位中择优等额推荐全国文明单位,从州级文明单位中择优等额推荐省级文明单位。

    原则上,州直单位(含中央、省驻文单位)名额比例不超过总名额的三分之一,其中企事业单位要占一定比例。

    二、推荐原则

    (一)公开公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谨有序,防止形式主义、暗箱操作,把推荐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

    (二)群众认可。群众认可是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导向,也是文明单位考评推荐的实践原则。文明创建成果如何,群众是最终的评判者,要坚持群众标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经得起群众和实践的检验。

    (三)优中选优。坚持差额考评、定额推荐,标准从严、注重质量,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亮点突出、特色鲜明,在全州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作用的单位推荐出来。

    (四)集体研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以会议表决的形式体现集体意志。

    三、推荐条件

    (一)创建年限。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3年评选一次。届期内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申报全国文明单位;届期内保持州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二)负面清单。申报前2年(含申报当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评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

    1. 发生因重大意识形态或重大舆情事件被州级以上通报的。

    2. 班子成员1人(含1人)以上违纪违法被查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或者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其他干部职工2人(含2人)以上违纪违法被查处,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3. 单位或单位职工1人(含1人)以上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

    4.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6.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7. 发生“黄毒赌”案件。

    8. 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邪教、非法宗教活动。

    四、推荐程序

    (一)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州直单位由党组(党委)直接向州文明办提出申报申请;县(市)级单位由党组(党委)向县(市)文明办提出申报申请,经县(市)文明委审核后报州文明办。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组织考评。州文明办组织考评组对自愿申报的单位进行考评,根据当年测评得分、特色指标加分、连续创建加分3项综合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按不超过1:3提出初审名单,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确定拟推荐候选名单。

    (三)确定推荐名单。召开州文明委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对州文明办提出的拟推荐候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拟推荐建议名单。

    五、综合分值构成

    (一)当年测评得分。测评办法和评分标准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

    (二)特色指标加分。此项加分为累计,总分不限,时间范围为申报前2年内(含申报当年)。

    1. 培养推选道德模范和各类先进个人。本单位干部职工获得全国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中国好人和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每人得3分;获得省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云岭楷模、云南好人和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每人得2分;获得国家部委表彰的优秀志愿者每人得2分,省级部门表彰的优秀志愿者每人得1分。

    2. 集体荣誉称号项目。获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表彰一次得3分;获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一次得2分;获州委、州政府表彰一次得1分。

    3. 文明创建好经验好做法(每篇字数在500字以上)。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工作在中央党报党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和新华社进行宣传报道一次得3分;在中国文明网、云南日报、云南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一次得2分。同一篇文章在多家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一家分值为准,不累计分值。以上媒体含其主办的主要新媒体。

    (三)连续创建加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重在日常、贵在坚持,鼓励久久为功、持续争创,减少突击创建、急功近利。单位党组(党委)向州文明办书面申请连续争创全国文明单位或省级文明单位超过3年(一届),经组织考评全面完成年度创建计划的,申报推荐全国文明单位的每超过1年加1分,总分不超过6分;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每超过1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3分。

    五、其他事项

    (一)届期内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届满后申报复查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州文明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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