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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山州最美民族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7 09:46: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山州最美民族村评选和管理工作,推进我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山州最美民族村(以下简称最美民族村)是指生态环境、特色民居、特色人文、特色产业等方面具有独特的魅力,在美丽乡村建设、文化旅游开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乡风文明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自然村。

    第三条  最美民族村的创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文化环境。

    第四条  最美民族村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拓展我州民族地区美丽乡村建设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成果,总结宣传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成绩与经验,充分展示我州11个世居民族村寨独特民族风情、田园风光和民俗魅力,提升乡村人居环境,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五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所有的自然村均属最美民族村参评范围。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最美民族村创建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把最美民族村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并保障资金投入。

    第七条  最美民族村的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宣传、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最美民族村创建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参评最美民族村的村寨需具备以下“四美”标准:

    (一)生态美。生态环境好,森林覆盖率高;有独特的田园风光,呈现出景观化特点;传统村落、人文古迹、特色民居保护力度大,地域特色韵味突出;村庄建设规划布局合理,居住相对集中,建筑风格整体协调,主干道出入口与周边环境朴素自然、融为一体,道路绿化与周边自然景观协调;村内无严重破、损、残建筑物;有一定的休闲农业和旅游资源,能依靠发展乡村旅游带动农民增收。

    (二)生产美。有产业支撑,在乡村旅游、自然生态、农林牧渔业等一个或多个领域中,具有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性项目;结合产业发展,创建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合作组织,并发挥作用;产业发展促增收,全村总体生活水平较为宽裕,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县级平均水平。

    (三)生活美。各民族团结友爱,家庭邻里和睦;生活方式科学文明,村民生活富裕,幸福感强,村民均实现“两不愁三保障”,水源水质达标;申报前三年内无黑恶势力和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无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无重大案件和矛盾纠纷;村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没有人畜混居、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柴草乱堆、农机具乱停放等问题。

    (四)人文美。注重文化传承,在建筑风貌、传统体育、民族文化、民俗风情等方面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较为独特的内容展现;崇尚教育,尊师重教,科教文化综合发展,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建有村文化室、宣传栏、文体广场及相关文体器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村民生活,积极参与“文明村”“文明家庭”“绿色家庭”“书香之家”“最美庭院”“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等群众性评比活动,注重移风易俗,村寨内村风文明和谐,道德风尚良好。

    第三章 考评命名

    第九条  最美民族村评选坚持质量优先原则。成熟一村评选认定命名一村。

    第十条  最美民族村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公众认可与专家评定相结合。

    第十一条 最美民族村实行连评连授、淘汰摘牌机制。原则上每3年评选一次,在命名授牌期间若出现重大违反“四美”评选条件的情况及时摘牌。

    第十二条  最美民族村评选程序:候选村推荐、初评确定候选村、公众网络投票、专家组投票、领导小组确定拟命名村名单、州委州政府审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最美民族村由州委、州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四章  管理和支持

    第十四条  最美民族村的日常管理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统战部、州民族宗教委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最美民族村所在县(市)要建立最美民族村工作台账,每年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发生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最美民族村更名、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最美民族村称号的村寨,州委宣传部、州委统战部、州民族宗教委、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扶贫办等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积极争取资金或项目扶持。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优先给予最美民族村安排项目,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加快产业开发,推进“四美”建设。

    第十九条  经复查、抽查发现不符合最美民族村创建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命名机关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

    1. 领导班子有腐败行为被开除党籍或负刑事责任的;

    2.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3. 发生集体性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4. 违反环保等法律法规,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

    5.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6. 创建活动严重滑坡,水平严重下降的;

    7. 其他应予以撤销荣誉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最美民族村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经两年以上整改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统战部、州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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