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意见征求稿)第二十三条列出3种禁止不文明旅游行为,第二十四条列出3种禁止不文明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列出5种禁止不文明就医行为,您怎么看?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破坏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生态环境; (二)违反旅游场所规定,扰乱旅游秩序;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游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 (二)公共场所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占用经营场所门店外区域或街面摆放物品、设摊经营;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就医行为: (一)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 (二)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搭设灵堂、摆放花圈挽幛、悬挂横幅、聚众滋事、违规停放遗体等; (三)不按秩序排队就诊,在医疗机构诊室、病区及病房内大声喧哗、嘲笑其他病人的; (四)随意占用、躺卧公共座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医行为。 您看到的不文明旅游行为、不文明经营行为和不文明就医行为还有哪些?请扫描二维码提交意见建议。 相关链接: (来源:“我是人大代表”微信公众号) (编辑:徐珺 排版:向传帅 审核:侯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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