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意见征求稿)第二十一条列出7种禁止不文明养犬行为,第二十二条列出3种禁止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您怎么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
养犬人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
(二)
携犬只到户外活动未拴束犬绳(链);
(三)
携犬只到户外活动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
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餐馆及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五)
在城市、县城建成区饲养除工作犬、导盲犬外的烈性犬、大型犬;
(六)
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标准及种类,由州级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
(一)
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公共部分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二)
在山地、林草缘地带、风景旅游区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扫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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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我是人大代表 ”微信公众号)
(编辑:曾炜炜 排版:李法楠 审核:李云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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