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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山人 《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询意见之四

    发布时间:2022-06-02 10:34:29  

    《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意见征求稿)第二十一条列出7种禁止不文明养犬行为,第二十二条列出3种禁止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您怎么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

    养犬人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

    (二)

    携犬只到户外活动未拴束犬绳(链);

    (三)

    携犬只到户外活动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

    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餐馆及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五)

    在城市、县城建成区饲养除工作犬、导盲犬外的烈性犬、大型犬;

    (六)

    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标准及种类,由州级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

    (一)

    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公共部分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二)

    在山地、林草缘地带、风景旅游区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扫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

    您看到的影响公共安全行为还有哪些?请扫描二维码提交意见建议。同时,也可以在平台留言,让我们一起来讨论!

    相关链接:

    1.@文山人《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向您征询意见啦!

    2.@文山人 《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询意见之二

    3.@文山人 《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询意见之三

    (来源:“ 我是人大代表 ”微信公众号)

    (编辑:曾炜炜 排版:李法楠 审核:李云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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