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意见征求稿)第十九条列出4种禁止噪声污染行为,第二十条列出9种禁止妨碍交通安全行为,您怎么看?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噪声污染行为: (一)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商业促销等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二) 对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限定时间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以及其他日常性活动,没有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噪声污染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妨碍交通安全行为: (一)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 (二) 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 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吸烟、违规鸣喇叭和使用灯光; (四) 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区域停放,或者在施划停车泊位区域不按规定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指示方向停放; (五) 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六) 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或者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七) 出租车(含网约车)驾驶人甩客、欺客、拒载或者违规搭载、违规收费、绕道行驶; (八)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灯指示或者交警指挥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等行为; (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行为。 您看到的影响公共安全行为还有哪些?请扫描二维码提交意见建议。同时,也可以在平台留言,让我们一起来讨论! 相关链接:
(来源:“ 我是人大代表 ”微信公众号)
(编辑:曾炜炜 排版:李法楠 审核:李云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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